【辰】評論
第 44-2 條二、資本顯著不足者:(一)適用前款規定。 (二)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註記。(A) (三)命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五)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六)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七)限制存款利率不得超過其他銀行可資比較或同性質存款之利率。 (八)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銀行成為資本顯著不足 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九)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第 37 條1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