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D) 債務人受讓與通知時,縱對於讓與人有債權,債務人亦不得對受讓人主張抵銷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辰】評論
第 299 條1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2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