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下列何種情形,主管機關得命令銀行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
(A)資本不足之銀行
(B)資本顯著不足之銀行
(C)資本適足之銀行
(D)資本適足,但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級之虞之銀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44-2 條1 主管機關應依銀行資本等級,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一、資本不足者: (一)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 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 級之監理措施。 (二)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一)適用前款規定。 (二)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註記。 (三)命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五)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六)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七)限制存款利率不得超過其他銀行可資比較或同性質存款之利率。 (八)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銀行成為資本顯著不足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九)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