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太太】評論
妨害公務必須有強暴脅迫A:國立大學教授...
【陳ㄚ青】評論
第 135 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判字號:28 年上字第 23 號裁判日期:民國 28 年 01 月 06 日要旨:執達員某甲,奉令查封上訴人動產之際,上訴人夥同某乙等橫加阻攔,妨害其查封之職務,並將某甲所持封條令文撕毀,自係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並損壞其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與意圖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非在其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有別。
【111警特上岸】評論
(B)於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時,為拒絕酒精測試而脫逃未施強暴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