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盛宇】評論
刑法350條是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圖畫....所謂開拆,是要被告將原告「有密封起來的」文書、信函、圖畫」開拆才算。本例中,日記置於桌上,又尚未密封,讓人都能隨便看到,就無法成罪嘍!
【PH】評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刑法第315條之立法目的在於秘密通訊自由之維護。無故開拆或隱匿之客體須為封緘之信函、文書或圖畫。若非封緘的信函、文書或圖畫,縱未徵得所有人同意而任意開拆、隱匿或其他方式為之,亦無法以妨害秘密罪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