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r1025】評論
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1﹞對於...
【111法警衝刺!!】評論
刑法294-1條 第2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無自救力之人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對於因親屬...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免費重點整理:(有不夠詳細請告知)
【PH】評論
刑法294-1條 第2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對於因親屬...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若父母過去曾對子女施暴、虐待,或者無正當理由從未扶養過兒女,依照民法規定1118條之1規定,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若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對子女虐待之情節重大,子女甚至可以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 但就刑事責任而言,甲從未扶養過乙,乙拒絕扶養甲卻可能須負遺棄罪之刑事責任,對乙而言未盡公平,因此刑法增訂第294條之1列舉如有各款情形者,則不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參見文末法條)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規定加以抗辯以免除罪責。 但筆者在此補充一則實務見解:台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9號刑事判決認為,如果父母在子女即將成年之際(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