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搞我心態】評論
(D) 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知有廢止...
【陳ㄚ青】評論
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第 124 條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加油瑄瑄】評論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D(A) 係行政機關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處分 -〉O,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B)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O,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C)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無期間之限制 -〉O,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D) 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知有廢止原因之日起2年內為之 -〉X,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