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B 鄭亦容 063】評論
(A)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
【陳ㄚ青】評論
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A)第 812 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B)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C)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