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東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 是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而非以通知作為拋棄繼承的要件。第 1174 條: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III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B)✖ 概括繼承原則,繼承一切的權利義務。第 1148 條:I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C)✖ 因為隱匿而不得主張只負擔繼承遺產限度內的債務,所以丙要負到125萬的責任。第 1163 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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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是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而非以通知作為拋棄繼承的要件。第 1174 條: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III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B)✖ 概括繼承原則,繼承一切的權利義務。第 1148 條:I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C)✖ 因為隱匿而不得主張只負擔繼承遺產限度內的債務,所以丙要負到125萬的責任。第 1163 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