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B 鄭亦容 063】評論
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
【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大法官釋字第 671 號認為不違憲)。再者民法第868條規定,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這就是所謂抵押權之追及性。所以,對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之情形,分割後,該抵押權會再轉載於分割後之各土地上,致使其他分別共有人取得之土地,亦有抵押權負擔。若後續再進行強制執行,則以分割後各土地經抵押之應有部分,為其執行標的...
【東】評論
第 824-1 條:I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II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A)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D)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C)
【VIP(免費)】評論
1.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分割前,並沒有確定誰是A1、A2、A3。2. 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該抵押權三分之一,也沒有確定是在A1、A2、A3。分割後3.抵押權仍僅能確定"三分之一"4.例外可以移轉到A1、A2、A3: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免費享解】評論
1.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分割前,並沒有確定誰是A1、A2、A3。2. 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該抵押權三分之一,也沒有確定是在A1、A2、A3。分割後3.抵押權仍僅能確定"三分之一"4.例外可以移轉到A1、A2、A3:一、權利人同意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