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承攬馬路整修工程,於挖掘馬路時,不慎挖斷乙之電纜,導致丙證券公司受到因停電無法營業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對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對乙與丙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無須對乙與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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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TOT !!】評論

依題所示:丙公司之營業損害 為非民法第 18...

རྣམ་རྒྱལ།】評論

挖斷電纜案參考: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法觀人/417812_挖斷電纜停電案商家能否向行為人請求不能營業之損害.pdf參考815全台大停電──侵權行為與純粹經濟上損失: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aspx?ip=2160結論:815全台大停電中,台電的用戶因中油承包商誤關系統導致停電而造成之損失,屬於非所有權侵害所產生之損害,即純粹經濟上損失。用戶僅與台電公司有契約關係,若停電不可歸責於台電公司時,用戶無法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向台電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中油(或其承包商)請求損害賠償即成關鍵。本案中,台電用戶並未受有所有權之侵害,僅因台電未供電而受有無法營業或生產等損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僅限於「權利」,不及於純粹經濟上損失之「利益」,故原則上無法依此請求賠償。然若中油承包商構成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侵權時,則用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請求。

陳ㄚ青】評論

裁判字號:54 年台上字第 1523 號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第三人所有之財產,如有足以信其屬債務人所有之正當理由,則請求查封之債權人,尚不得謂之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