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甲與 16 歲之乙、13 歲之丙共同毆傷被害人丁,經丁合法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丙共犯傷害罪
(B)甲單獨犯傷害罪,未成年之乙、丙係甲利用之工具
(C)甲與乙共同犯傷害罪,未成年之丙非屬共同正犯
(D)甲、乙各自單獨犯傷害罪,未成年之丙係甲、乙利用之工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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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TOT !!】評論

無責任能力人不列入共同正犯共同正犯 &g☆;...

陳無名】評論

刑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1★)...

Civy King Guo】評論

刑法:責任能力未滿14歲-★★---&☆☆;★(...

伊東 アキ】評論

無責任能力人不列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36號判決)刑法上之犯罪成立要件,其中何種人之行為得為受非難評價之資格,乃構成犯罪主體要件之一責任能力即行為人能否賦予犯罪之資格,亦即該「行為人」有無刑罰之感應能力,得科予刑事制裁之歸屬責任,又係刑法上責任能力規定之重要因素。是依行為人之年齡多寡,作為區分責任歸屬及其範圍之責任年齡,亦為責任能力有無之判別準據之ㄧ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心智發育未臻成熟,欠缺判斷不法與控制自我行為之能力,無由期待其適法行事,故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明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將之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縱其有「參與」犯行,其所「參與」之行為,仍不受非難評價。是共同正犯數行為人中,若有未滿十四歲之人,「參與」實行犯行者,仍應將該無責任能力人之「犯行」,剔除於外,不予計入共同正犯人數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