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甲有一地,設有乙之第一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另有丙之第二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 240 萬元;並有丁之第三次序之抵押權,擔保債權 120 萬元。乙對丁為相對拋棄其第一次 序抵押權,嗣後該地抵押權實行所得價金為 600 萬元,乙可分得多少錢?
(A) 120 萬元
(B) 240 萬元
(C) 270 萬元
(D) 36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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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民法 第 870-1 條同一抵押物有多數★★★★...
【忍安逸】評論
相對拋棄:指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
【daffodilke】評論
360+120=480 乙丁抵押權總計360*(360/48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