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A 縣政府所屬乙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命義務人甲繳納代履行預估費用,義務人甲對乙機關上開行為不服,遂依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並經乙機關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即 A 縣政府)駁回其聲明異議。試問:上開情形,甲如仍有不服,能否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如肯定,其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