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u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教育文化、交通水利(C)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A)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但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離島者,得以該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第 17 條教育文化(B)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現已有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