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靜文】評論
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n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n始得為之。n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n一 期限。n二 條件。n三 負擔。n四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n五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讓知識流通,拒絕販賣解答】評論
一、期限:包括始期、終期、期間。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附期間之行政處分於期間內生一定之效力。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對於曾經逾期居留之外國人不予申請許可居留之期間。 二、條件: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者,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前者,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發生效力。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三、負擔:對於授益處分之相對人課予其履行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者。例如:起造人向建管單位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主管機關許可之同時,課予起造人必須開放一定數量之停車位供大眾使用(作為義務)。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得於特定之情形下廢止該行政處分。例如: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物在施工中,認有建築法第五十八條所列各款情形,於必要時得強制拆除。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黃勝】評論
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