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關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B)不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C)針對審議判斷不服者,得提起訴願
(D)招標機關認申訴廠商之申訴有理由者,不得自行變更原處理結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0672
統計:A(162),B(6),C(26),D(19),E(0)

用户評論

【用戶】Mef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0條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招標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之審議判斷,得不記載事實。 五、年、月、日。 前項審議判斷書應於完成審議後十日內作成正本,送達於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第21條前條審議判斷書,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 申訴會為前項之建議或依第十七條為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用戶】比卡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 (審議判斷以書面指明有無違法並建議機關處置方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