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20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應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不得另案簽訂契約。(A)O(B)X

【評論內容】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時,依89年1月5日(89)工程企字第88022627號函說明:「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契約方式為之。」

【評論主題】179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下列何者為錯誤? (A)機關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B)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

【評論內容】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1 條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總評分法。二、評分單價法。三、序位法。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評論主題】166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但其比率不得逾? (A)百分之三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43 條(採購得採行之措施)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評論主題】124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廠商之企劃書,決標後得免予保密。 (B)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C)開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底價應予公開。 (D)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但應報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34 條(招標文件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評論主題】122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為不合格標? (A)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B)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者。 (C)投標文件外封套未書明投標廠商名稱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33 條(投標文件之遞送)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

【評論主題】117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並訂明廠商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其提供保證之時機為? (A)支領預付款前。 (B)決標後簽約前。 (C)繳納履約保證金時。

【評論內容】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21 條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

【評論主題】116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存款人(出質人)無須為訂約廠商或其負責人。 (B)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得以公司或負責人名義簽發之支票為之。 (C)廠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押標金及保證金)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非以「..........................負責人名義........................。」

【評論主題】107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巨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A)7日。 (B)10日。 (C)14日。 (D)21日。

【評論內容】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3 條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

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資格文件所

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

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評論主題】1045 機關辦理小額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第71條(A)O(B)X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0 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一、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二、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三、小額採購。四、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五、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四款情形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評論主題】481(A)O(B)X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成本下限及未達下限時之處理。

【評論內容】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5 條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

【評論主題】468(A)O(B)X委託技術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該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應為正本。

【評論內容】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8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機關視需要得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人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

【評論主題】9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A)O(B)X

【評論內容】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9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評論主題】二、保險費率釐訂方法有那幾種?請以簡易人壽保險為例,其較常採行之保險費率釐訂方法有那些?請分予說明之。(25 分)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評論主題】9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A)O(B)X

【評論內容】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9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評論主題】二、保險費率釐訂方法有那幾種?請以簡易人壽保險為例,其較常採行之保險費率釐訂方法有那些?請分予說明之。(25 分)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評論主題】68 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不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A)O(B)X

【評論內容】

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22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4.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評論主題】45 機關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契約未規定者,一律以該不符項目價格之6倍扣罰。(A)O(B)X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8 條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評論主題】80 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A)O(B)X

【評論內容】

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22條 爭議處理(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4.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評論主題】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A)O(B)X

【評論內容】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  畫。

【評論主題】56 機關辦理營造業法規定專業工程項目,除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不得排除綜合營造業參與投標。(A)O(B)X

【評論內容】

依採購相關解釋函說  明:三、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機關應將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專業營造業等營繕工程廠商納為投標廠商資格,以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倘工程標的非屬單純專業工程項目者,應請注意內政部營建署96年7月16日營署中建字第0960035618號函釋說明二:「..營造業法第25條第3項專業營造業除依第一項規定承攬受轉交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核無專業營造業承攬後可再分包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之規定」之釋示。

【評論主題】48 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但仍應受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A)O(B)X

【評論內容】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四條P.8 九、特殊構造或用途、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國家公園範圍內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評論主題】47 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可為無限制。(A)O(B)X

【評論內容】

依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注意事項

四、機關辦理工程保險採購,得依工程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工程內容:如工程概要、預估工期、預估工程金額、工程圖說、工程招標文件草案、工程契約文件草案等。(二)保險種類及承保範圍:以財政部核准之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及特約/附加條款為原則。(三)保險標的:如工程採購之工程本體、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及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等。(四)被保險人:以機關、工程承攬廠商、工程契約全部分包廠商等為共同被保險人。(五)保險金額:得包括工程契約金額、機關供給材料費用等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

【評論主題】46 工程採購以總價結算方式辦理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保險費「多要退、少不補」之條款(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A)O(B)X

【評論內容】

依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

工程會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合理編列、支付保險費用。四、契約訂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係屬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優勢地位,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交易條款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上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就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如有疑義,得依本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評論主題】43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得準用之。(A)O(B)X

【評論內容】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四、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  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  不適用之: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  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  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

【評論主題】17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採成本加公費法核實議定。(A)O(B)X

【評論內容】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章 計費方法

第十三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評論主題】16 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如有其他法令規定,並得就人數予以限制。(A)O(B)X

【評論內容】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4 條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

【評論主題】10 採用共同投標時,不得允許廠商單獨投標。(A)O(B)X

【評論內容】

依共同投標辦法

第 4 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評論主題】1 得標廠商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履約保證金,存款人名稱須為得標廠商。(A)O(B)X

【評論內容】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用辭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金融機構本票:指金融機構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或分支機構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三、金融機構支票:指金融機構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由其自己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四、金融機構保付支票:指金融機構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之票據。五、郵政匯票:指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

【評論主題】4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文件;依相關規定,得補正事項為何?(A)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 (B)包括契約必要之點與非契約必要之點(C)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D)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一、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二、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三、參考性質之事項。四、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評論主題】48 保護弱勢團體的政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200 人者,應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B)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不足者,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C)得標廠商應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98 條

(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評論主題】47 購行為在招標文件中得規定下列何事項?(A)為配合綠色採購,定有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者,允許百分之五十之價差(B)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者,優先採購並允許百分之十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96 條(取得環保標章之產品得優先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5 關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B)不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C)針對審議判斷不服者,得提起訴願(D)招標機關認申訴廠商之申訴有

【評論內容】

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0條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招標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之審議判斷,得不記載事實。 五、年、月、日。 前項審議判斷書應於完成審議後十日內作成正本,送達於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第21條前條審議判斷書,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 申訴會為前項之建議或依第十七條為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評論主題】44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廠商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B)廠商可向招標機關提出申訴(C)廠商可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D)廠商可向仲裁庭提出申訴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條文說明第七十五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   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   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   之日起十日,但屬招標、審標、決標事項者,至遲不得逾決標日   起十五日。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評論主題】42 機關辦理驗收時,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時,應如何處理?(A)直接通知解除契約 (B)通知廠商限時改善、拆除、重作(C)不得要求廠商退貨或換貨 (D)不得辦理部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驗收結果不符之處理)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評論主題】35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規定利益衝突迴避係何所指?(A)機關驗收人員離職後 2 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 5 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B)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 3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15 條(採購人員應遵循之迴避原則)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評論主題】34 勞務採購的查核金額為何?(A)新臺幣 5,000 萬元 (B)新臺幣 1,000 萬元(C)新臺幣 2,000 萬元 (D)新臺幣 3,000 萬元

【評論內容】

依公共工程會解釋

Q:採購法對於不同規模之採購案,在金額上如何區分?其作業特質如何?A:採購法對於採購案,依金額大小順序區分為:(一) 巨額採購(工程案二億元以上;財物案一億元以上;勞務案二千萬元以上),係規範廠商特定資格(第三十六條),與瞭解、查核完成採購後使用期間之使用情形及效益之門檻金額(第一百十一條)。 (二) 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案為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案一千萬元以上),係上級機關執行事前、事中監督之門檻金額。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辦理過程須受上級機關監督(第十二條)。 (三) 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案均為一百萬元以上),係機關將採購資訊公開、廠商申訴等之門檻金額。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為採購法所欲規範之...

【評論主題】33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在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應如何處理?(A)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B)向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請求釋疑(C)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D)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41 條(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評論主題】16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 年或 3 年內禁止營業(B)1 年或 3 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C)1 年或 3 年內不得作為分包商(D)

【評論內容】

採購法101條有提到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所以經上級機關核准後還是可以投標的。

【評論主題】22 外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適用原則如何?(A)平等受邀原則,應邀請未與我國締結政府採購條約、協定國家的廠商參與競標(B)差別對待原則,與我國訂有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國家的廠商,不得視同本國廠商(C)平

【評論內容】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六條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本法下列規定:

一、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投標廠商資格。

三、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評論主題】21 押標金之繳納方式,下列何者不是法定之選項?(A)以郵政匯票繳納 (B)以由股票上市公司出具連帶保證書代之(C)以保付支票繳納 (D)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評論內容】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用辭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二、金融機構本票三、金融機構支票四、金融機構保付支票五、郵政匯票

六、無記名政府公債七、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八、銀行九、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十、銀行書面連帶保證十一、保險公司前項第七款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得以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信託憑證代之。

【評論主題】20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與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之關連性如何?(A)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非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B)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同業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C)各類採購契約,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採購契約及委託契約)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種情形,招標機關應將整個招標案不予開標決標?(A)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B)不同廠商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C)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D)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48 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評論主題】18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除第22 條第1 項各款情形外,其招標方式應採何種為之?(A)選擇性招標 (B)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C)限制性招標 (D)共同供應契

【評論內容】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2 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評論主題】16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 年或 3 年內禁止營業(B)1 年或 3 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C)1 年或 3 年內不得作為分包商(D)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

(登於公報之廠商不得投標之期限)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答案A

【評論主題】14 我國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程序有關暫時性之權利保護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並無任何關於暫時性之權利保護規定(B)第 75 條之異議即為暫時性之權利保護規定(C)第 82 條第 2 項之暫停採購程

【評論內容】

依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

.暫時性權利保護係屬程序問題,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若欲為之則係以「裁定」方式作成。.停止執行只是暫時性權利保護措施,對已執行之財產部分無法回復原狀。.定義: 在行政救濟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乃有賦予人民請求原處分執行停止或一經提起救濟即生停止原處分執行之效果,以及依聲請暫時地賦予人民請求標的內容之法律效果獲定暫時之法律狀態等訴訟上之權利或法律地位。此一制度即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Vorlaeufige Rechtsschutz) 。.類型 (一)停止執行制度:對於停止執行制度而言,係指人民對於國家基於公權力所為之行政處分措施,基於侵害其自身權利而提起行政訴訟時,用以暫時停止該行政處分之效力之效果者。 (二)暫時命令制度:至於暫時命令制度,或稱為保全程序制度而言,係指人民對於國家之給付行政,在提起訴訟前或訴訟後,因若請求之標的或法律狀態有所變更,將造成其日後不能回復之損害者,為了避免現在急迫變更危險,聲請法院裁定命保持該標的或法律狀態者。

【評論主題】12 廠商提出異議若超過法定期間時,機關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A)該異議逾期,機關僅能不受理而維持原決定(B)應以該異議無理由駁回之(C)應轉送予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D)應異議不受理,但若機關評估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九條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評論主題】5 關於政府採購法在制定時明定異議、申訴程序,下列何者正確?(A)在整個採購程序,從招標至履約完成,均可利用異議申訴程序來解決爭議(B)在政府採購法制定時增訂異議申訴程序之功能之一,在於解決廠商在招標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六條 條文修正對照表

【105 年 1 月 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4101 號令公布】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十三條之一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

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

【評論主題】240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採購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評論主題】235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A)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B)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C)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D)得標後無正

【評論內容】

依採購法

第 101 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250(A)O(B)X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評論內容】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四條

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其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原則:

一、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二、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前二款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233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財物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幾日以上者? (A)10。 (B)15。 (

【評論內容】

採購法101條1項10款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評論主題】232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十五

【評論內容】

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第 十一 條  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十。

【評論主題】249(A)O(B)X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國廠商。

【評論內容】

第四條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其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原則:

一、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二、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前二款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248(A)O(B)X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評論內容】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六條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本法下列規定:一、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平等受邀之機會。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投標廠商資格。三、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評論主題】247(A)O(B)X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評論內容】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六條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本法下列規定:

一、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投標廠商資格。

三、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評論主題】246(A)O(B)X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目前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機關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

【評論內容】

我國已於98年7月15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依GPA第23條第1項規定:「本協定內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任何締約國,為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採購武器、彈藥或戰爭物資,或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任何其認為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任何資料」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原則如下:(1)大陸地區廠商: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評論主題】228 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下列何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A)採購法主管機關。 (B)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C)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六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第三類產品)。

【評論主題】244(A)O(B)X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評論內容】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

【評論主題】242(A)O(B)X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評論內容】

依採購法第十六條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

【評論主題】284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 (A)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應加蓋廠商印章。 (B)機關採最有利標者,得將廠商過去的履約績效擇定為評選項目。 (C

【評論內容】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評論主題】241(A)O(B)X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評論內容】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n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前項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

【評論主題】221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B)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

【評論內容】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無次數限制。前項規定,於本辦法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尚未依修正前規定於接獲不及格通知次日起一年內完成補考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238(A)O(B)X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前項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

【評論主題】219 劉先生原任職於某市公所,於93年3月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因有至民間公司任職的生涯規劃,於93年12月30日離職,數年後,劉先生想回公務機關任職,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

【評論內容】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9 條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五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評論主題】236(A)O(B)X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 四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評論內容】

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第2項)。機關首長發現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第3項)。」

【評論主題】235(A)O(B)X機關首長授權內部採購專責單位主管決定採購事宜,該單位主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雖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但非機關首長,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評論內容】

按工程會88年8月3日(88)工程企字第8811637號函略以:「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至於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本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21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多少以上人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三分之一。

【評論內容】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9 條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評論主題】215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下列何者不是應載明事項? (A)採購案名稱。 (B)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C)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D

【評論內容】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一、採購案名稱。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四、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評論主題】214 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幾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A)1人。 (B)2人。 (C)3人。 (D)無限制。

【評論內容】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9 條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評論主題】546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無需經主管機關認定。

【評論內容】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評論主題】231(A)O(B)X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15 條(採購人員應遵循之迴避原則)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評論主題】230(A)O(B)X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評論內容】

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評論主題】228(A)O(B)X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包括總經理。

【評論內容】

按工程會88年8月3日(88)工程企字第8811637號函略以:「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至於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本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206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錯誤? (A)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B)由經濟部指定機關訂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 (C)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

【評論內容】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訂約機關,指與廠商簽訂本契約之機關。本辦法所稱適用機關,指應依本契約辦理採購之機關。

【評論主題】226(A)O(B)X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評論內容】依【施行細則第14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機關首長,其範圍如下:一、 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二、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本法第四條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三、 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四、 依本法第四十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評論主題】205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何種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A)財物或勞務。 (B)財物或工程。 (C)勞務或工程。 (D)財物、勞務或工程。

【評論內容】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指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共同供應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指一機關為二以n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n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

【評論主題】26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臨時人力之僱用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B)村(里)非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機關,故不宜辦理相關工程發包、採購業務。 (C)被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於開標時應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適用機關之範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評論主題】225(A)O(B)X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評論內容】

依【施行細則第14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機關首長,其範圍如下:一、 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二、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本法第四條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三、 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四、 依本法第四十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評論主題】204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下列何者有誤? (A)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 (B)機關應在廠商提出相關文件及付款單據後,如發現有文件不符、不足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五章「驗收」

第 73-1 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  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  十五日內付款。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  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266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提之「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 (

【評論內容】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4 條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第一項第五款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

【評論主題】224(A)O(B)X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受補助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評論內容】

依【施行細則第14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機關首長,其範圍如下:一、 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二、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本法第四條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三、 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四、 依本法第四十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評論主題】264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下列何者錯誤? (A)應優先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B)於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須有3

【評論內容】

依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四、為提升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之品質,重申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方式、訂定及審查投標廠商資格,及履約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一)採購方式: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可採行下列任一種作業方式辦理(該會98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函釋例):1、第1種: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評論主題】263 依採購法對廠商之通知,下列何者應為書面? (A)公告金額以上之審標結果。 (B)公告金額以上之無法決標通知。 (C)未達公告金額之決標結果。 (D)未達公告金額之無法決標通知。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61 條

(決標結果之公告)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答案B

【評論主題】222(A)O(B)X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評論內容】

依【施行細則第14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機關首長,其範圍如下:一、 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二、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本法第四條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三、 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四、 依本法第四十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評論主題】262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評選前應予保密,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B)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C)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

【評論內容】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三、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  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評論主題】259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B)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命其提出報告。 (C)採購法

【評論內容】

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四、前點提報,應自啟用每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逐年為之。但驗收  後因故逾一年仍未啟用者,自驗收後每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逐  年提報未啟用之原因。  前項提報涉及年度營業收入、淨盈虧計算者,得按年度提報。    勞務採購之使用期間為其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間,除工作內容重複者外,    以契約工作完成後一次提報為原則。    採購標的為土地,並於其上興建建築物或構造物,且已依計畫完成興    建者,得與建築物或構造物合併提報。    第一項提報,於履約期間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或使用期間標的物    已滅失、不堪使用等情形者,得敘明理由後免提報或停止提報。答案A

【評論主題】219(A)O(B)X機關首長授權內部採購專責單位主管決定採購事宜,該單位主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機關首長,其範圍如下:一、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本法第四條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三、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四、依本法第四十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評論主題】258 採購稽核小組之組織成員任期為? (A)2年。 (B)3年。 (C)5年。 (D)不受限制。

【評論內容】

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5 條採購稽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人員兼任。置稽核委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首長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 (聘) 兼之;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派 (聘) 之。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評論主題】218(A)O(B)X依採購法第15條第5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均應申報財產。

【評論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

第 15 條(採購人員應遵循之迴避原則)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評論主題】255 採購稽核小組依採購法第108條規定進行稽核監督時,以下何者敘述為錯誤? (A)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B)認為採購機關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

【評論內容】

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第 2 條採購稽核小組 (以下簡稱稽核小組) 得就機關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資料,辦理稽核監督。稽核小組為辦理前項事宜,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9 條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稽核小組召集人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稽核委員。第 3 條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定。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答案為B

【評論主題】254 採購稽核小組之組織成員人數為? (A)5至17人。 (B)7至15人。 (C)7至25人。 (D)不受限制。

【評論內容】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 )第 6條採購稽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其高級人員中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採購稽核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 (聘) 兼之,協辦採購稽核小組業務。前項派 (聘) 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評論主題】523 機關辦理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其公開徵求程序不得免除。(A)O(B)X

【評論內容】

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4 條機關辦理下列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得免公開徵求:一、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之情形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評論主題】52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可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只適用於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於工程採購案。(A

【評論內容】

這題答案應該是B吧

依公共工程電子報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上開「採購」,依本會88年6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07194號函,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依本會99年1月8 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730號令,不以原採購機關辦理為限,尚包含「原有採購」之使用、接管機關;所稱「原供應廠商」,依本會89年12月4日(89)工程企字第89035121號及99年6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900250030號函,包括原訂約廠商、原製造廠商或分包廠商。

【評論主題】253 以下何機關辦理之採購不屬於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 (A)縣(市)政府。 (B)縣(市)所轄鄉(鎮、市)公所。 (C)縣(市)議會。 (D)縣(市)審計室。

【評論內容】

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3 條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一) 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 (二) 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三) 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 (一) 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 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一) 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

【評論主題】214(A)O(B)X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評論內容】

工程會相關釋例:

公車行車記錄器維修採購案,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之規定。(工程會工程企字第 8814729 號函)

【評論主題】520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A)O(B)X

【評論內容】

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10 條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業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評論主題】516 採「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評選作業,其由廠商報列技術服務費用者,廠商之報價應於議價時開啟,方得與廠商議價。(A)O(B)X

【評論內容】

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二、準用最有利標(五) 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優勝廠商。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一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為評選範圍,不可因為評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評選範圍。

【評論主題】51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房地產之公開徵求未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適合需要者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應再綜合評選一次。(A)O(B)X

【評論內容】

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 11 條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徵選文件: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評論主題】120(A)O(B)X機關於招標文件內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之作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評論內容】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末段規定,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尚非不得辦理招標。另依本法第 48 條第 1 項序文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不違反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