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何種情形,招標機關應將整個招標案不予開標決標?
(A)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B)不同廠商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
(C)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D)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7576
統計:A(151),B(67),C(43),D(24),E(0)

用户評論

【用戶】Mef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用戶】Robert T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50條(不予投標廠商開標或投標之情形)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用戶】棒棒噠~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48條、50條 兩者怎麼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