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1 年或 3 年內禁止營業
(B)1 年或 3 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
(C)1 年或 3 年內不得作為分包商
(D)被停權期間若有特殊需要仍得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許可其投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9342
統計:A(188),B(63),C(12),D(32),E(0)

用户評論

Mefy】評論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登於公報之廠商不得投標之期限)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答案A

Ken Willy Yu】評論

請問為什麼不是B?

AARON】評論

第 103 條(登於公報之廠商不得投標之期限)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