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5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A)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B)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C)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D)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6937
統計:A(1),B(1),C(104),D(0),E(0)

用户評論

【用戶】Mef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採購法第 101 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