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fy】評論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三、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 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正取一】評論
(A)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評選前應予保密,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