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ndy0973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4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每次最低採購量、每次最高採購量、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廠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二、價格及履約期限得因地區而異者,其所適用之各個地區。三、本契約之有效期及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四、廠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五、適用機關。六、前款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七、本契約變更之程序及條...
【用戶】許成志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5 條前條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或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三、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中央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