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押標金之繳納方式,下列何者不是法定之選項?
(A)以郵政匯票繳納
(B)以由股票上市公司出具連帶保證書代之
(C)以保付支票繳納
(D)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8233
統計:A(12),B(215),C(16),D(40),E(0)

用户評論

【用戶】Mef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 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用辭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二、金融機構本票三、金融機構支票四、金融機構保付支票五、郵政匯票六、無記名政府公債七、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八、銀行九、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十、銀行書面連帶保證十一、保險公司前項第七款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得以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信託憑證代之。

【用戶】比卡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 (押標金及保證金)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