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刑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B)機關辦理採購人員若辦理採購洩密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89 條洩密罪處罰
(C)以暴力迫使其他廠商不參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處罰之
(D)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1 項之暴力圍標為結果犯,若受暴力脅迫之廠商未改變其本意,則不處罰未遂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921
統計:A(154),B(56),C(29),D(2),E(0)

用户評論

你好Ü థ౪థ】評論

(A)採購92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B)89條係對受機關委託之人員洩密罪懲處(C)應係依據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D)未遂犯仍罰之第一項(暴力圍標)、第三項(詐欺)及第四項(合意)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