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廠商就預算金額新臺幣 40 萬元之工程採購案之審標結果不服,提出異議遭駁回,乃於法定期間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本件工程因未達公告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未達公告金額者不得申訴。請問受理申訴機關應如何處理?
(A)受理之機關應直接不受理決定即可,無須為任何之其他處置
(B)受理機關應主動移送該管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
(C)應移送調解機關進行調解
(D)應直接移送予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1746
統計:A(45),B(136),C(65),D(11),E(0)

用户評論

正取一】評論

題目有點弔詭,題目是寫"對審標結果不服" 並不是針對 "機關依前條101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不服這題無法用102條解題

張彥慶】評論

102條 是前條所為之通知(101條應通知廠商刊登公報之廠商違法情形)但此題並沒有提及該廠商有違反101條之事項,是不是有點怪?

莊玉儒】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76條I: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2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II: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III: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3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