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Meng】評論
第24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相關解釋】釋228號*釋469號*釋487號 【相關規定】§77、公務員懲戒法§9、民法§186、刑法§10、§120-134、行政訴訟法§2、土地法§68*警械使用條例§11*刑事補償法*國家賠償法 by 中華民國六法電子書
【小銀】評論
冤獄賠償法已經在民國100年改名為「刑事補償法」了,結果106年的考題還在講冤獄賠償法。爛!國賠的特別法:刑事補償法、土地法、鐵路法、警械使用條例、原子能法、核子損害賠償法、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其中土地法是在賠償土地登記錯誤事件。土地徵收條例不是國賠的特別法,徵收所給的補償不算國賠。有網友說可以從法律的名稱使用「補償或賠償」來區別,但不一定喔,譬如刑事補償法以前就叫做冤獄賠償法,還有核子損害賠償法、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同樣是國賠特別法,措辭並沒有統一,就死背吧QQ
【cindy】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是國家合法之行為,應為補償國家賠償則是出於國家違法之行為,故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