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關於政府採購行為之「雙階理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屬於私法行為,履約行為屬於公法行為
(B)履約行為屬於公權力行為
(C)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屬於公法行為,履約行為屬於私法行為
(D)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屬於契約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5439
統計:A(13),B(2),C(221),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Robert T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1.雙階理論:政府採購法、促參法、購買國宅、公費生 一個行政行為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屬公權力行政,救濟用行政爭訟;第二階段屬私經濟行政,救濟用民事訴訟。2.司法實務:政法採購法適用雙階理論。最高行政法院97年聯席會議決議。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訴所作之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準此,立法者已就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規定屬於公法上爭議,其訴訟事件自應由行政法院審判。關於採購契約履約問題而不予發還押標金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爭執,非公法上爭議,行政法院自無審判權。

【用戶】Robert T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1.雙階理論:政府採購法、促參法、購買國宅、公費生 一個行政行為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屬公權力行政,救濟用行政爭訟;第二階段屬私經濟行政,救濟用民事訴訟。2.司法實務:政法採購法適用雙階理論。最高行政法院97年聯席會議決議。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訴所作之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準此,立法者已就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規定屬於公法上爭議,其訴訟事件自應由行政法院審判。關於採購契約履約問題而不予發還押標金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爭執,非公法上爭議,行政法院自無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