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關於立法院預算案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司法院釋字第 264 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
(B)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之意旨,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稱之為個別性法律,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C)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得對預算案為合理之刪減,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D)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之意旨,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一律構成違憲與違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5284
統計:A(679),B(115),C(74),D(31),E(0)

用户評論

【用戶】Hu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依司法院釋字第 264 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B)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之意旨,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C)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得對預算案為合理之刪減,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D)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