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憲法之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33 號及第 262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監察院彈劾之對象?
(A)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
(B)軍人
(C)司法院人員
(D)考試院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0092
統計:A(1160),B(563),C(88),D(30),E(0)

用户評論

gimmy】評論

262號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33號省縣議會為民意代表機關,其由議員互選之議長,雖有處理會務之責,但其民意代表身分並無變更,應不屬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所稱之公務人員

jjjjj19918010】評論

釋字第 262 號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

Allen】評論

彈劾對象:(1)中央、地方公務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2)監察院人員: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增修條文第7條第4項)(3)軍人: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釋字第262號解釋)(4)中央公務人員包括:立法院之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釋字第14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