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enitic】評論
參考 : 綠基會通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強行法與任意法法律可依其性質進行分類 …… 若以 法律適用之絕對性 為分類條件,則法律可分為 強行法 與 任意法。絕對適用之法律 (強行法) :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 則之意旨,凡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法律規定,則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均得為之。 (例如: 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公法性質之法律)非絕對適用之法律 (任意法) :若法律關係僅涉及當 事人間之私人利益,而相關法律之規定與國家、社會或其他非當事人個人之法益亦無直接關連,則法律之適用與否,可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僅在於當事人間並無特殊約定時始有適用之餘地,此類法律稱之為任意法。 (例如 :民法、商事法等私法性質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