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 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不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45455
統計:A(32),B(19),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Robert T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依仲裁法第1條及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由雙方合意逕付仲裁,尚無不可。

【用戶】正取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經查條文: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並無"由雙方合意逕付仲裁"等字句。仲裁法第1條 僅有"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字句。問題:題目中提及"未經調解程序者",依據所謂先調後仲之原則,沒經調解者是否就可以由雙方合意逕付仲裁"........有沒有人可以來解答一下?

【用戶】Mef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4.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