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復仇者】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題組】9.深以為然:

【評論內容】

想像競合指一行為因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實質競合以數犯意,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為實質數罪

法條競合簡單說就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

【評論主題】【題組】3.同學邀請我去欣賞韓國天團BigBang的演出,真是【 】,精采極了,下回一定要再去觀賞。

【評論內容】

63年台上字第2104號判例:「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9.深以為然:

【評論內容】

想像競合指一行為因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實質競合以數犯意,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為實質數罪

法條競合簡單說就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

【評論主題】【題組】3.同學邀請我去欣賞韓國天團BigBang的演出,真是【 】,精采極了,下回一定要再去觀賞。

【評論內容】

63年台上字第2104號判例:「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評論主題】5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關於此行政契約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此種約定自願接受之強制執行

【評論內容】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人民若不履行契約義務,行政機關欲實現其契約請求權時,須循訴訟途徑,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始得依法強制執行。此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若人民不履行其義務,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自為執行之情形顯有不同。但若有當事人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四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此項制度設計,可避免因提起訴訟造成的曠日費時,除減輕法院負擔之外,尚能節省時間、費用,簡化並加速契約請求權之貫徹,達到早日實現公益之目的。

【評論主題】【題組】9.深以為然:

【評論內容】

想像競合指一行為因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實質競合以數犯意,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為實質數罪

法條競合簡單說就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

【評論主題】【題組】3.同學邀請我去欣賞韓國天團BigBang的演出,真是【 】,精采極了,下回一定要再去觀賞。

【評論內容】

63年台上字第2104號判例:「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9.深以為然:

【評論內容】

想像競合指一行為因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實質競合以數犯意,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為實質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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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指一行為因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實質競合以數犯意,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為實質數罪

法條競合簡單說就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

【評論主題】【題組】9. 淚溼衣「ㄐㄧㄣ」:

【評論內容】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評論主題】【題組】8. 立時「ㄆㄧ」殺:

【評論內容】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評論主題】【題組】3.同學邀請我去欣賞韓國天團BigBang的演出,真是【 】,精采極了,下回一定要再去觀賞。

【評論內容】

63年台上字第2104號判例:「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9.見識狹「ㄞˋ」

【評論內容】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

【評論主題】【題組】(二)若甲之行為成立犯罪,是否可適用我國刑法處罰?(10分)

【評論內容】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評論主題】【題組】7稀「罕」

【評論內容】

所謂具結,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