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何者為婚姻無效之事由?
(A)被詐欺脅迫而結婚
(B)於精神錯亂中結婚
(C)宴客後未辦理結婚之登記
(D)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2157
統計:A(126),B(89),C(954),D(134),E(0)

用户評論

googo!!】評論

婚姻無效事由:  ①未登記  ②近親婚  ③重婚

】評論

(A)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B)第 996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D)第 989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小銀】評論

ABD都是得撤銷(目前有效)婚姻無效只有三種情況:近親結婚、重婚、沒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