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之下列各項權利,其中何者得設定權利質權?
(A)甲對乙之 A 屋的租賃權
(B)甲為合會會首之權利
(C)甲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D)甲之著作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7166
統計:A(429),B(98),C(94),D(614),E(0)

用户評論

阿里不答】評論

甲之下列各項權利,其中何者得設定權利質權? (A)甲對乙之 A 屋的租賃權 (B)甲為合會會首之權利 (C)甲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D)甲之著作權 『答案:D』質權:『動產 & 權利 & 證卷』的抵押權1』動產質權(民法 884條):存款、設備2』權利質權(民法 900條):公司股東出資、著作權、專利、商號3』證券質權(民法908條):債卷、股票@不得為質權的:租賃權、勞務請求 & 依法律規定不得讓與之債權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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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界在行業上特殊有的財產就是著作權,依現行法律,著作權不能抵押,卻可以設質。民法第九○○條規定:「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均得為質權之標的物。」著作權是無體財產權,也是權利的一種,而且著作權法沒有如同商標法第三十條商標專用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物的規定,所以著作權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物。換句話說,任何人(出質人)如果擁有著作權,都可以拿著作權當作擔保物向金融機關或民間(質權人)借款,如果出質人到時候不還錢,質權人可以拍買著作權而得到清償,質權人不會有所損失,也不怕出質人會賴帳。因為質權人有這種保障,所以出版界照理說應有一條新的借款擔保方式。不過有一個問題:如果甲擁有著作權,甲以著作權為擔保向乙借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