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關於己手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己手犯又稱為親手犯,係正犯須親自為之的犯罪類型
(B)偽證罪與通姦罪,皆為己手犯
(C)重婚罪非己手犯,第三人參與者得成立共同正犯
(D)依我國學界多數意見,己手犯不得成立間接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5647
統計:A(18),B(68),C(658),D(83),E(0)

用户評論

【用戶】鯉魚王(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一、己手犯之意義其指行為人必須直接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為之。其法理基礎在於行為人必須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才能滿足該要件所特定之不法內涵,職是之故,非親身實施者,不能成立正犯、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最多只能成立教唆或幫助犯等共犯。二、己手犯之類型典型的犯罪如: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有配偶之人需親自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方能構成通姦罪,無法假手他人或利用間接正犯的方法為之,但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則非己手犯,故雖非親自實施性交,仍有可能構成強制性交之共同正犯,而且亦有可能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為強制性交之行為,而構成該罪之間接正犯。其他類型尚有重婚罪、偽證罪等。又有認為己手犯可分成形...

【用戶】birdbird74011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全部都鎖起來~~哭~~

【用戶】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00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偽證罪無共同正犯己手犯:其指行為人必須直接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為之。其法理基礎在於行為人必須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才能滿足該要件所特定之不法內涵,職是之故,非親身實施者,不能成立正犯、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最多只能成立教唆或幫助犯等共犯。例如:通姦罪、偽證罪、重婚罪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樓上你畫重點使用多種文字顏色跟底色,畫面太雜亂,反而無法凸顯重點@@C:重婚罪是己手犯,因為我無法找個替死鬼代替我去重婚。我若慫恿或協助別人重婚,頂多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我如果先跟A結婚,又跟B結婚,就是我犯重婚罪。第二個結婚對象B不會犯重婚罪,因為B只是跟我結婚而已。同時擁有兩段婚姻關係的我才是犯重婚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