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geni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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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撤銷訴訟起訴期間之限制)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A)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第237條之11(收容聲請事件之管轄法院)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第237條之2(交通裁決事件之管轄法院)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