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愷菲】評論
一、意義:承攬運送者,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委託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之營業。經營承攬運送者,謂之承攬運送人(民法第六六○條第一項)。二、承攬運送人之責任: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除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運送有關之事項,末怠於注意者外,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六六一條)。三、承攬運送人之權利:(一)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資料來源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09
【如有販賣解答請通知我】評論
D應該是如果送估價單過來給雇主,應該就是全部的金額,不應該在另外要求報酬
【野原小新~】評論
民法第663條: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義務,與運送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