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不答】評論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乙,乙付清買賣價金,甲將 A 地交付給乙使用,但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經過 15 年後,乙請求甲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有關消滅時效完成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甲之債權本身消滅。 (應為:乙對甲請求權時效消滅)(B)乙向法院起訴之訴權消滅。 (民144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請求權與訴權皆不消滅)(C)乙占有 A 地為無權占有。 (甲已移轉佔有,但所有權未移轉)(D)甲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正確)@測驗「(權利)消滅時效」,參考民法125、129、144。@因乙未於權利有效期間(十五年)中斷消滅時效(參考民法129),甲可依民法第144條拒絕給付。參上,要刪請說。
【061】評論
民法114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依此規定,時效完成的效果,我國民法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期間經過後不僅債權及物權本身不消滅,請求權也不歸於消滅,而僅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而已。
【小銀】評論
樓上寫錯數字了,是144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