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 Che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契約的類型:「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成立,原則上只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無須以特定方式為之,即為「不要式契約」。「訂婚」、「借貸」、「承攬」、「和解」、「保證」、「旅遊」等,均為「不要式契約」。契約,應依一定方式締結者,為「要式契約」。「終身定期金契約」、「人事保證契約」、「兩願離婚契約」等,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40條、第756條之1第2項、第1050條),即為「要式契約」。應注意者,民法第760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係指「物權行為」之「書面」;而「債權行為」之「書面」,因而「買賣不動產」或「約定設定抵押權之債權契約」,均為「不要式契約」http://vip.yamol.tw/note_book.php?bsid=10614¬eid=13669#98
【用戶】御風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Yu Cheng: 某些條文引用謬誤或佚失,以下協助更正民法 §740 (X) - §730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定)民法 §760 (X, 已刪除) - §758 Ⅱ (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