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 Che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640 下列何者非機關首長的權限?(A)綜合處理幕僚事務(B)總理本機關事務(C)對外代表本機關(D)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評論內容】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17 條 機關首長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評論主題】47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列之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下列何者非屬雇主得拒絕復職之情形?(A)歇業、虧損(B)雇主依法解

【評論內容】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A)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B)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C)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D)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這好常考喔...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不是要物契約?(A)和解 (B)寄託 (C)使用借貸 (D)消費借貸

【評論內容】

「要物契約」或稱踐成契約

是指契約之成立,須交付標的物而言,例如:定金、消費借貸、寄託、押租金契約等皆屬之。如消費借貸契約,借方與貸方雖然對於借用之標的物達成一致,但仍須交付標的物後,契約方為成立,在物之交付前,契約仍不成立,當事人不負契約不履行責任。

【評論主題】26 下列法律條文文句,何者屬於任意法?(A)「應…」 (B)「不得…」 (C)「非…不得…」 (D)「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評論內容】

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意義:

1、強行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關係到「公益」,因此,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稱為強行法。如憲法、刑法、訴訟法等。

2、任意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為任意法。如民法、商事法等。

法律範例:

1、強行法: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屬「禁止殺人」之規定;就強行法之命令而言,又如:稅法規定人民有依稅捐稽徵機關之指示而納稅之義務等規定,皆為適例。。

2、任意法:例如:某甲向某乙購買物品,關於價金之交付未有明確約定,則依民法第371條,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

【評論主題】9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之規定,立法院提出有關憲法修正案,至少須公告多久後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半年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評論主題】24 有關民法所定子女之姓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口頭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B)子女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C)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

【評論內容】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20 依民法規定,下列契約,何者不屬於「要式契約」?(A)旅遊契約 (B)終身定期金契約 (C)合會契約 (D)人事保證契約

【評論內容】

契約的類型:「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成立,原則上只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無須以特定方式為之,即為「不要式契約」。「訂婚」、「借貸」、「承攬」、「和解」、「保證」、「旅遊」等,均為「不要式契約」。契約,應依一定方式締結者,為「要式契約」。「終身定期金契約」、「人事保證契約」、「兩願離婚契約」等,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40條、第756條之1第2項、第1050條),即為「要式契約」。應注意者,民法第760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係指「物權行為」之「書面」;而「債權行為」之「書面」,因而「買賣不動產」或「約定設定抵押權之債權契約」,均為「不要式契約」

http://vip.yamol.tw/note_book.php?bsid=10614&noteid=13669#98

【評論主題】27 甲畫一幅圖,該圖如欲受著作權保護,其要件為何?(A)新穎性 (B)原創性 (C)識別性 (D)進步性

【評論內容】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27 B 公司為 A 公司之控制公司,B 公司使 A 公司以低於市場之價格,出售土地予 B 公司之從屬公司 C 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B 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對 A 公司為適當補償,否則應

【評論內容】

公司法 第 369-4 條

(A)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營業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B)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營賠償責任。

(D)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因從屬公司就該請求賠償權利所為之和解或拋棄而受影響。

最討厭公司法.........能記一條是一條...

【評論主題】2710 提起確認公法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有何限制?(A)於原告得提起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 (B)於原告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者,不得提起(C)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 (D)於原告得提起課

【評論內容】

一、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746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可知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僅具有補充性,蓋公法上法律關係多因行政處分而生,其因行政處分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議,自應就爭執行政處分之適法性,提起撤銷訴訟,非任由當事人就其認為違法之行政處分所生之各權利義務,另為提起確認訴訟,以免浪費行政訴訟資源,並避免行政法院對同一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作成歧異之裁判。

易言之,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以該公法上法律關係非由行政處分所生者(亦即非以行政處分有效存在)為限,若行政處分已生效力,自可針對該...

【評論主題】640 下列何者非機關首長的權限?(A)綜合處理幕僚事務(B)總理本機關事務(C)對外代表本機關(D)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評論內容】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17 條 機關首長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評論主題】1「潮池是大海的一部分,看得到的地方與看不到的地方,魚族幾乎無所不在。無論早晚陰晴,鄰近大海的一邊,總是有釣客試手氣,從沒有人會傻到在潮池中放下釣餌,因為潮池太小,一眼就見底了,即使有魚游動,也無法引

【評論內容】

A : 陶然忘機 : 歡樂的忘掉世俗的巧詐心機,與世無爭。(文中未提及)。

C : 文中也未提到眾人相關詞句。

D : 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 : 與其站在河塘邊幻想著魚而到手,不如把想辦法把漁網結好。

寧願將餌食投向那深不見底的大海,即使見不到一絲魚的蹤影,心裡也想像著不久就有大魚上鉤

跟答案C相呼應。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無異鼓勵犯罪,因此,新修正刑法(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

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tem=66289&ctNode=7933&mp=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