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10 提起確認公法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有何限制?
(A)於原告得提起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
(B)於原告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者,不得提起
(C)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
(D)於原告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者,不得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0958
統計:A(10),B(19),C(87),D(15),E(0)

用户評論

Yu Cheng】評論

一、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746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可知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僅具有補充性,蓋公法上法律關係多因行政處分而生,其因行政處分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之爭議,自應就爭執行政處分之適法性,提起撤銷訴訟,非任由當事人就其認為違法之行政處分所生之各權利義務,另為提起確認訴訟,以免浪費行政訴訟資源,並避免行政法院對同一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作成歧異之裁判。易言之,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以該公法上法律關係非由行政處分所生者(亦即非以行政處分有效存在)為限,若行政處分已生效力,自可針對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