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評論
(一)期限:使行政處分授益或加負擔之內部效力, 一特定「時點」開始或終了,或存續於一特定之「期間」。又期限中使行政處分之效力因特定時點之到來而發生者,為「始期」。反之,使行政處分效力因特定時點之到來而消滅者,為「終期」。如同時具有始期及終期,則為「期間」。(如失業救濟金 駕照的期限)(二)條件:行政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發生與否「不確定」之事實。1. 停止條件:係指行政處分雖已成立,惟其效力發生與否,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是否發生,如不確定之事實發生,條件即成就,行政處分生效。換言之,停止 件成就時,行政處分始發生效力。(如主管機關發給大潤發許可執照,但要求須設置停車場後「始」得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