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列之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下列何者非屬雇主得拒絕復職之情形?
(A)歇業、虧損
(B)雇主依法解散者
(C)發生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十天以上者
(D)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661
統計:A(121),B(91),C(645),D(3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常考
用户評論
【Yu Cheng】評論
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A)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B)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C)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D)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這好常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