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第三條 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前項委外辦理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於管理該檔案機關內或其指定場所為之。(B)第四條永久保存檔案與定期保存檔案宜分別儲存於不同之電子媒體。(C)第五條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應參照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有關規定,採用適當之電子媒體及儲存格式,並宜採唯讀方式儲存之。(D)第六條 紙質類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前,應整理原始檔案,必要時得予拆卷;有破損者,應即修補,並應注意其順序,且於儲存作業完成後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