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下列何行為爭議,不屬於行政程序法上行政契約性質之爭議?
(A)公立學校對教師之聘任
(B)行政機關依照公開招標程序和得標廠商所簽訂之政府採購契約
(C)軍校和軍校生簽訂之公費契約
(D)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和醫院所簽訂之全民健保合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6026
統計:A(171),B(1397),C(46),D(5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WHO健康促進學校的六大範疇

用户評論

【用戶】dona.ho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B)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雙階理論  政府採購法   第一階: 行政機關(北市府) 巨蛋-廠商(遠雄) 得標---公法關係  第二階: 行政機關(北市府) 巨蛋-廠商(遠雄) 履約爭議--私權爭議(民法)招標程序和得標廠商所簽訂之政府採購契約   A, C, D 都是行政程序法上行政契約

【用戶】acs3s54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選項A 不是需相對人同意的行政處分性質嗎怎也算是行政契約呢?

【用戶】chiao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