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ighti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715 號 理由書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用戶】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係違反 下列何原則? (A)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信原則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3 年 - 地特三等 人事行政 行政法#18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