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乙將其所有之 A 筆記型電腦設定質權於甲,甲因不當使用致該電腦故障,送請善意之丙修繕。因修繕費用甚高,甲無力支付,A 電腦遭丙留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對甲得主張對 A 有留置權,但丙對乙不得主張對 A 有留置權
(B)甲之質權不得對抗善意留置權人丙
(C)甲之質權成立在先,其效力優先於成立在後之留置權
(D)甲喪失質物之占有,其質權因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9702
統計:A(54),B(150),C(18),D(46),E(0)

用户評論

【用戶】感謝不販賣詳解的摩友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民法第928條第二項,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丙是善意(B)民法第928條是法定的擔保物權,所以在質權與留置權並存的情況下,以法定的留置權為優先(C)理由同上(D)參考網路上答案:民法§898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可知(D)之論述「甲喪失質物之占有,其質權因而消滅」係屬錯誤。其他選項的網路解答:(一)留置權為物權得對不特定多數人主張權利,故對甲乙主張之,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二)質權性質為融資性擔保物權,而留置權為費用性擔保物權,費用性擔保物權於「修...

【用戶】yi-cih chang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6樓: (D)應該是936準用898吧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民法第932條之1參照)。故縱使甲之質權成立在先,亦不得對抗善意留置權人丙。此時,留置權優先於質權。但甲尚能以清償修繕費以取回電腦,故其職權並不因暫時失去占有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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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民法第928條第二項,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丙是善意(B)民法第928條是法定的擔保物權,所以在質權與留置權並存的情況下,以法定的留置權為優先(C)理由同上(D)參考網路上答案:民法§898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可知(D)之論述「甲喪失質物之占有,其質權因而消滅」係屬錯誤。其他選項的網路解答:(一)留置權為物權得對不特定多數人主張權利,故對甲乙主張之,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二)質權性質為融資性擔保物權,而留置權為費用性擔保物權,費用性擔保物權於「修...

【用戶】yi-cih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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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民法第932條之1參照)。故縱使甲之質權成立在先,亦不得對抗善意留置權人丙。此時,留置權優先於質權。但甲尚能以清償修繕費以取回電腦,故其職權並不因暫時失去占有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