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關於分別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有部分係指一定比例之所有權,俗稱持分
(B)讓與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時,應以書面辦理登記
(C)不動產之共有人欲分割共有物時,得隨時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D)土地之共有人欲讓與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2),B(0),C(3),D(1),E(0)

用户評論

Chung-sheng H】評論

民法823條其意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並設有但書情形,故選項(C)缺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之例外情形,故錯誤。倘以此邏輯,選項(d)無特別敘明「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之情形(參照民法第824條第7項),意即倘土地之共有人為a、b、c等3人,a欲讓與其應有部分予b時,c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故推論選項(d)亦似有文字語病。

Chou Li Li】評論

我的觀點是  C.分割共有物時,應先協議分割,就其協議不成  才能裁判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