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liya Tzeng】評論
(A)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7條,定有明文。因此,若將來胎兒非死產,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可以繼承遺產。(B)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之遺產繼承順位,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故父母之繼承順序,優先於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C)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被繼承人之女婿不在順位範圍內。(D)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是配偶+順位,不管是第幾順位,配偶原則上有繼承權。